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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人[2005]113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委直属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评选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特级教师80名,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表彰。现对评选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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