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41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等72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特此通知。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