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的意见
菏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宏观调控形势下的项目供地工作,保障我市工业项目顺利落地,并做到用地集约高效、科学合理,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项目审核
  (一)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要严把产业政策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准立项;
  (二)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市区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县城100万元/亩,乡镇80万元/亩。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报批;(三)把好环境保护审查关,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有污染又做不到“三同时”、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严禁进入园区;(四)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2%,禁止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等设施。绿地率、建筑密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五)除生产工艺有特殊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