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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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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2
【实施日期】 2005-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决定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全州县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并做出项目规划设计图,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不符合规划、没有规划设计的项目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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