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适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
 
  1.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手抓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一手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从紧从严控制规划的修改,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修改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禁止随意调整、修改规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用地。对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凡批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补交土地收益差价等有关规费。
  3.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用地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投资强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共同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资金到位等内容进行预审,未通过预审或没有预审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4.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