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成果,规范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规范,完善管理法规,根据《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订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职责分工
  (一)市缓解“出行难”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规范保留车辆,依法查处违法车辆;负责系列行动执法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指导各区系列行动执法指导组开展综合执法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保留的执法公务及邮政、电信行业特种用途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进行核对,按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保留的单位和车辆数,重新核发牌证;对保留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核对并重新核发牌证(除大型市场内部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及便民早餐车外);加强路面执法管理,保障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有序运行。
  (三)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卫、餐厨垃圾回收人力三轮车的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行业内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市贸易局负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