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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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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秦政办[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秦政办[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促进全市火灾隐患进一步排查整改,保障暑期消防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公安局制定了《秦皇岛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保证暑期社会安全稳定,通过全面排查,经过市政府批准确定了全市20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为了促进这些及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彻底整改,现就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性评价机制
  根据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议,及时掌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特别是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等,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火灾危险性评价专家组,对现有火灾隐患的火灾危险性程度进行评价。视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督促火灾隐患单位按期整改,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秦皇岛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本行政区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按期整改;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采取签订责任状、政府主管领导包案的形式,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并进行跟踪督办。对于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应与行业、单位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协调督办辖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按期整改完毕,火灾隐患单位的领导应自觉承担起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确保整改中和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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