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  为了有效改变市城区多头执法现状,提高依法管理城市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决定如下: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改革现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机构,调整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问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行政执法队伍。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两个相对分离”。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离,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检疫职能相对分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  (二)权责一致。合理划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  (三)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