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一)继续实施“阳光收费”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行使收费权限的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收费合法依据,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在办公场所。上门收费的工作人员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收费单位不得实施: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无合法依据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3.收费单位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