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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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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3
【实施日期】 2005-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十五”环保目标任务,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以彻底清查并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的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农林局、规划局、海事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行动方案,落实分解任务,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工作要求,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有关决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络,调度、汇总、上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组织对各地整治情况的抽查、互查和督办。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以市直、县(市、区)为单位,摸清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水厂、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和乡镇水厂)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内及保护区周边2公里范围内1998年以来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部门依照职责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排污企业、造船业、码头等,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7月)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动员部署。在环保部门对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全市166个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基础上,建立一厂一档,梳理汇总,排出重点问题。各地须组织力量,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摸清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点源)个数、主要污染物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调查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制订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8月—10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专项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各地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对排出的13个水源地存在的重点问题,明确整治要求、期限、责任部门,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编制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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