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镇江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是综合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村的新渠道,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具体行动。 二、实施的时间、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实施时间 从2005年8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2005年8月)为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和培训阶段。研究制定我市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建立奖励扶助金发放制度。利用媒体多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奖励扶助的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召开实施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对县、乡、村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2005年9月)为对象调查和信息建档阶段。按市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搞好调查,严格按条件和确认办法以及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阶段(2005年10月)为奖励扶助金发放实施阶段。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好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在实施本项奖励扶助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继续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委托镇江市商业银行发放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奖励扶助金,其它辖市、区自行确定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应奖励扶助的对象。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 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各行政辖区内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工作。 成立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实施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地要按照市的要求,将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包括资金来源渠道)等情况报市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所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2005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市和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按市财政30%、区财政70%的比例承担;其他辖市、区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 市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所必须的经费支出,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到人。 奖励扶助金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将本级应承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划拨至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掌握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