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宁波电业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柴(汽)油发电机市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供电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