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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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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保障资金筹措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深化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都应列为保障对象。
  各镇(街道)要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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