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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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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资源,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落实国家、省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根据省建设厅等8个部门《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建散字[2004]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修改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在肇庆市城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各县(市)和肇庆高新区城区,有条件但未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暂时没有条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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