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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好全市国有粮食行业的改革、发展及粮食市场稳定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保护粮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和消化解决“三老”问题上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和机制上的矛盾和问题: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价格机制不合理;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粮食流通秩序和粮油品质监管能力较弱,粮食储备库仓容规模低、布局不尽合理等。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完成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改革思路,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地区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市场稳定。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鼓励中介机构、经纪人、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
  (二)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市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统一规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各区、市、县要在粮食主产乡镇和粮食贸易集中的地区办好农村中心粮食集市贸易,在中心城镇办好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形成城乡有市、品种齐全的城乡粮食市场体系。稳步发展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和金三角大连粮食批发市场,发挥其龙头和价格发现的积极作用,规范粮食交易行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企业入市交易。
  三、完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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