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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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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现将《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及其商品品牌,保护泸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和认定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两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两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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