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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05年修订)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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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05年修订)
(2002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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