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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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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05﹞95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全市创业创新创优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决定、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并在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不得有歧视和损害民营经济主体权益的规定。民营经济主体认为该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或者实施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制定或者实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各县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针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必须立即取消。所有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凡属与国家、省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相联系的,以及没有列入国家、省收费事项的,一律不得收取。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付费登记卡制度。凡未执行上述规定向民营经济主体收费的,民营经济主体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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