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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所辖11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307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所辖11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5]307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我市各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漳政(2005)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芗城区的石亭镇与芝山镇、石亭镇与天宝镇、石亭镇与浦南镇、天宝镇与芝山镇、石亭镇与通北街道办事处、石亭镇与南坑街道办事处、芝山镇与通北街道办事处、芝山镇与东埔头街道办事处等8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漳州市龙文区的郭坑镇与朝阳镇、朝阳镇与步文镇、步文镇与蓝田镇、蓝田镇与朝阳镇等4条行政区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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