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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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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全省实行“阳光政务”和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务信息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各类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通过各种有效载体予以公开。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县以上政府部门都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要建立政务公开审核制度。为避免因公开而泄密和借口保密而拒绝公开的情况,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进行审核。部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暂时不能公开和依申请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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