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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静宁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县河道开采砂石土料的规范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境内所有的河道、沟道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是指长年开采砂石土料的采砂船厂、临时开采砂石土料的企事业单位、预制厂、建筑工队及个人。

  第三条 河道、沟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阻拦和收费。

  第四条 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土料必须以防洪安全为前提,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河道砂石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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