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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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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制度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的原则。
  第三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
  第四条 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税务、民政、社会劳动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教育、计生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申报及条件
 
  第五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能的人员,凭人事部门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书》、《资格证》、《任职资格文书》或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准予本人在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审批入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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