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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9部门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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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9部门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建委等9部门《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控规划,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调控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住宅、发改等部门尽早确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项目启动时间安排,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项目审批,禁止批准占地面积较大的别墅项目。
  (二)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占住房建设总量的80%左右,并将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做出具体的年度进度安排,要对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包括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选址上予以保证,在审查规划上给以优先,使每年商品房价格涨幅控制在10%左右。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在规划审批中,原则上不再办理过期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和更名手续;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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