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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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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4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联合修订的《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时应考虑管线设置一步到位,避免事后增设管线对建筑的美观和使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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