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电话:58319069。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