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宿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宿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宿州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宿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05)9号),组建宿州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同时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市工业经济委员会负责调节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的综合管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工作。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一、主要职能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工作措施,负责调节和解决经济运行和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盐业行政(经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