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2年7月以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实行了以“减调改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长期累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认真加以解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5)7号)精神,下一阶段,我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业税改革,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 从2005年起,我市全面免征农业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明确农业税免征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不留缺口。 各地要按照“谁聘用,谁解决”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农业税助征人员。 二、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款,全面推进渔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从2005年起,我市逐步取消向农民固定收取的村提留款,村内“一事一议”办法完善为既可筹劳又可筹资。村内自筹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筹劳筹资必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农业综合开发中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