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05)9号),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贸委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以及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和道路交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的职责。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工作。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