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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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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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