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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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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
【发布日期】 2005-06-05
【实施日期】 2005-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议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5年6月5日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5年4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发展环境。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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