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5〕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运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政务工作"公开、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管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办理与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文、证照、收费等; (二)督促具有对外审批、收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监督、管理、考核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外行政审批、收费等业务工作; (三)指导、督促、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和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监督和考核市直各部门兑现政务公开承诺情况; (四)监督管理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等纳入政务中心的集中办事机构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开展业务; (五)受理、调查、处理各类政务投诉,提供有关政务咨询,发布、通报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务信息;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外商投资代理中心 第三条 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由各进驻单位的办事窗口组成,负责办理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审批、办证、收费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