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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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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7-16
【实施日期】 2005-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意见
黄政发〔2005〕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全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构建“和谐黄石”进程,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社会救助的对象及认定
  (一)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
  在城市,主要包括破产、关闭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没有单位依托的城镇困难群体、“三无”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生活、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比例按城区居民人口总数的1%控制,以后再视财力扩大救助范围。
  在农村,主要包括孤儿、孤老、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天灾人祸、重病、重残家庭和患艾滋病、血吸虫病致贫的农村特困户。
  (二)对特困群体的认定
  城区特困群体的认定,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并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救助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分《城市特困户救助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相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确认填写的项目实施各类特困救助事项。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每半年核实一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大冶市、阳新县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证》的发放,由大冶市、阳新县根据本意见自行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对特困群体的社会救助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就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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