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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宜春市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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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7
【实施日期】 2005-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宜春市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宜春市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宜春市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现就我市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构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廉政教育为基础,以科学立项为前提,以制度规范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管三者分离的相互制约的权力运作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工程,电力、通信、能源工程和贫困地区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负责项目和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规划、立项、审批、招标、施工、财务、验收、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个人。国家和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内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境外政府或组织赠款、个人捐资、国有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重点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资金。
  三、主要内容
  ㈠建立和健全思想教育机制。
  1、增强教育的系统性。把对负责项目建设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廉政教育和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重点,进行教育和培训。每年必须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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