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本级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为服务对象,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是市级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初步审查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社会团体业务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 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市级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年检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设立应体现精简、效能,有利于教育行政职能转变、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理事长)1—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且无其他社会团体兼职。 属同一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只能有1名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 同一社会团体中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选,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由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