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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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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黔西南州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州府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促进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和确立文化身份的重要措施,是传承中华文明、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宏扬我州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地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设艺术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三类:
  (1)文化表现形式,即各种门类和形态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民间工艺、民俗礼仪等。
  (2)文化空间,即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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