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