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府〔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
阳府〔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下称《细则》)业经市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保障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推动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落实人民防空的各项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公用事业、财政、通信、供电、广播电视、教育等有关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