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和处置管理的通知 齐政发[2005]32号 为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县(市)、镇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物料、垃圾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工程物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使用的砖瓦、砂石、板材、涂料等及施工工具。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