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及 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以利于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要进一步增强服 务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 ;要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特别是备案通知发放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改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 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