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 │ 1 │ 101 │ 现金 │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 3 │ 111 │ 短期投资 │ ├───────┼───────┼───────────────┤ │ 4 │ 113 │ 应收款 │ ├───────┼───────┼───────────────┤ │ 5 │ 118 │ 内部往来 │ ├───────┼───────┼───────────────┤ │ 6 │ 121 │库存物资 │ ├───────┼───────┼───────────────┤ │ 7 │ 129 │委托加工物资 │ ├───────┼───────┼───────────────┤ │ 8 │ 131 │受托代销商品 │ ├───────┼───────┼───────────────┤ │ 9 │ 135 │牲畜(禽)资产 │ ├───────┼───────┼───────────────┤ │ 10 │ 136 │ 林木资产 │ ├───────┼───────┼───────────────┤ │ 11 │ 141 │ 长期投资 │ ├───────┼───────┼───────────────┤ │ 12 │ 151 │ 固定资产 │ ├───────┼───────┼───────────────┤ │ 13 │ 152 │ 累计折旧 │ ├───────┼───────┼───────────────┤ │ 14 │ 153 │ 在建工程 │ ├───────┼───────┼───────────────┤ │ 15 │ 155 │ 固定资产清理 │ ├───────┼───────┼───────────────┤ │ 16 │ 156 │ 无形资产 │ ├───────┼───────┼───────────────┤ │ │ │二、负债类 │ ├───────┼───────┼───────────────┤ │ 17 │ 201 │ 短期借款 │ ├───────┼───────┼───────────────┤ │ 18 │ 203 │ 应付款 │ ├───────┼───────┼───────────────┤ │ 19 │ 211 │ 应付工资 │ ├───────┼───────┼───────────────┤ │ 20 │ 212 │应付福利费 │ ├───────┼───────┼───────────────┤ │ 21 │ 221 │ 应付股利 │ ├───────┼───────┼───────────────┤ │ 22 │ 225 │ 应交税金 │ ├───────┼───────┼───────────────┤ │ 23 │ 231 │ 代销商品款 │ ├───────┼───────┼───────────────┤ │ 24 │ 241 │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 ├───────┼───────┼───────────────┤ │ │ │三、股东权益 │ ├───────┼───────┼───────────────┤ │ 25 │ 301 │ 股金 │ ├───────┼───────┼───────────────┤ │ 26 │ 311 │ 资本公积 │ ├───────┼───────┼───────────────┤ │ 27 │ 312 │ 盈余公积 │ ├───────┼───────┼───────────────┤ │ 28 │ 321 │ 本年利润 │ ├───────┼───────┼───────────────┤ │ 29 │ 322 │利润分配 │ ├───────┼───────┼───────────────┤ │ │ │四、成本类 │ ├───────┼───────┼───────────────┤ │ 30 │ 401 │生产(劳务)成本 │ ├───────┼───────┼───────────────┤ │ │ │五、损益类 │ ├───────┼───────┼───────────────┤ │ 31 │ 501 │ 经营收入 │ ├───────┼───────┼───────────────┤ │ 32 │ 502 │ 其他收入 │ ├───────┼───────┼───────────────┤ │ 33 │ 509 │投资收益 │ ├───────┼───────┼───────────────┤ │ 34 │ 512 │ 经营支出 │ ├───────┼───────┼───────────────┤ │ 35 │ 513 │营业费用 │ ├───────┼───────┼───────────────┤ │ 36 │ 514 │ 管理费用 │ ├───────┼───────┼───────────────┤ │ 37 │ 515 │ 其他支出 │ ├───────┼───────┼───────────────┤ │ 38 │ 518 │ 所得税 │ └───────┴───────┴───────────────┘ 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 3.合作社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科目。 4.合作社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合作社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的现金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现金溢余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应付款”等科目;出现短缺时,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银行存款收入合计数,银行存款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合作社购入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合作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及暂付的款项。 118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