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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  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
│   1    │   101   │  现金            │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   3    │   111   │  短期投资          │
├───────┼───────┼───────────────┤
│   4    │   113   │  应收款           │
├───────┼───────┼───────────────┤
│   5    │   118   │  内部往来          │
├───────┼───────┼───────────────┤
│   6    │   121   │库存物资           │
├───────┼───────┼───────────────┤
│   7    │   129   │委托加工物资         │
├───────┼───────┼───────────────┤
│    8   │   131   │受托代销商品         │
├───────┼───────┼───────────────┤
│   9    │   135   │牲畜(禽)资产        │
├───────┼───────┼───────────────┤
│   10   │   136   │  林木资产          │
├───────┼───────┼───────────────┤
│   11   │   141   │  长期投资          │
├───────┼───────┼───────────────┤
│   12   │   151   │  固定资产          │
├───────┼───────┼───────────────┤
│   13   │   152   │  累计折旧          │
├───────┼───────┼───────────────┤
│   14   │   153   │  在建工程          │
├───────┼───────┼───────────────┤
│   15   │   155   │  固定资产清理        │
├───────┼───────┼───────────────┤
│   16   │   156   │  无形资产          │
├───────┼───────┼───────────────┤
│       │       │二、负债类          │
├───────┼───────┼───────────────┤
│   17   │   201   │  短期借款          │
├───────┼───────┼───────────────┤
│   18   │   203   │  应付款           │
├───────┼───────┼───────────────┤
│   19   │   211   │  应付工资          │
├───────┼───────┼───────────────┤
│   20   │   212   │应付福利费          │
├───────┼───────┼───────────────┤
│   21   │   221   │  应付股利          │
├───────┼───────┼───────────────┤
│   22   │   225   │  应交税金          │
├───────┼───────┼───────────────┤
│   23   │   231   │  代销商品款         │
├───────┼───────┼───────────────┤
│   24   │   241   │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
├───────┼───────┼───────────────┤
│       │       │三、股东权益         │
├───────┼───────┼───────────────┤
│   25   │   301   │  股金            │
├───────┼───────┼───────────────┤
│   26   │   311   │  资本公积          │
├───────┼───────┼───────────────┤
│   27   │   312   │  盈余公积          │
├───────┼───────┼───────────────┤
│   28   │   321   │  本年利润          │
├───────┼───────┼───────────────┤
│   29   │   322   │利润分配           │
├───────┼───────┼───────────────┤
│       │       │四、成本类          │
├───────┼───────┼───────────────┤
│   30   │   401   │生产(劳务)成本       │
├───────┼───────┼───────────────┤
│       │       │五、损益类          │
├───────┼───────┼───────────────┤
│   31   │   501   │  经营收入          │
├───────┼───────┼───────────────┤
│   32   │   502   │  其他收入          │
├───────┼───────┼───────────────┤
│   33   │   509   │投资收益           │
├───────┼───────┼───────────────┤
│   34   │   512   │  经营支出          │
├───────┼───────┼───────────────┤
│   35   │   513   │营业费用           │
├───────┼───────┼───────────────┤
│   36   │   514   │  管理费用          │
├───────┼───────┼───────────────┤
│   37   │   515   │  其他支出          │
├───────┼───────┼───────────────┤
│   38   │   518   │  所得税           │
└───────┴───────┴───────────────┘
  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
  3.合作社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科目。
  4.合作社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  合作社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的现金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现金溢余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应付款”等科目;出现短缺时,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银行存款收入合计数,银行存款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合作社购入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合作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及暂付的款项。
  118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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