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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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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05]99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  为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吸纳失业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

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充分就业的要求,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吸纳失业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拓展就业援助制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规定精神,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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