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5〕167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费〔2005〕167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地带头并组织各民办学校学习好、贯彻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民办教育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学费、住校生的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用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接受学历教育的住校生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政策规定执行。
  代收代管费用包括教材资料费、入学体检费等费用,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应事先向主管的价格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权限
  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各类教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