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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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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一、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均为嘉兴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3万元。成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或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万元。
  (三)县(市)辖区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南湖区、秀洲区辖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对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可支持其申请冠浙江省名。
  (四)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服务业企业。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出资参股申办公司制企业的,出资比例可从20%放宽至30%。
  (五)在嘉兴开设服务业连锁门店,可持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申办企业登记,免办核准手续;由总部参股设立或虽与总部无资产联系,但与总部有相关协议的连锁门店,可以使用总部字号。连锁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商号、商标,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并保护其专用权。
  (六)鼓励组建专业物流企业,允许企业使用“物流” 名称,在核定经营范围中可适当放宽,鼓励其从事仓储、运输、配送、销售等多种经营。
  (七)减少服务业企业审批环节。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及时办理。对有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按“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八)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办登记手续。
  (九)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和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以及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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