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省委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和带动能力强的天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贮藏保鲜)、农产品市场、规模种植、养殖为主,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种植规模在2000亩以上,养殖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带动能力: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所带动农户年人均纯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