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技术贸易,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五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市场运行机制,强化宏观管理与协调;加强常设技术贸易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促进技术贸易活动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并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审批或者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技术贸易活动,建立技术信息网络; (四)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五)负责技术商品广告的技术审查;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表彰、奖励; (七)开展技术市场有关法律咨询,调解技术合同争议和有关纠纷; (八)对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罚; (九)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