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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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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5]18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5年7月18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务全民创业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快富民兴赣步伐、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战略决策。只有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创业,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为人民提供富裕、充实的生活。

  (二)牢固树立税收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上来,紧紧围绕全民创业、富民兴赣、加快发展的大局开展税收工作。克服单纯的税收观念,制定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全民创业

  (三)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不搞“寅吃卯粮”,不收“过头税”,不越权减免税,不擅自缓缴税款。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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