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