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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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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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