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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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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2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农业厅、工商局、安全生产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利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目标任务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

  (一)坚决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城镇噪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问题;

  (二)依法查处造成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三)严肃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火电、化工、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企业违法审批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以及“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反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及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苏增添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 伦 (省监察厅厅长)

      李在明 (省环保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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