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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六届 “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六届 "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驻沪部队卫生处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本市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本市临床医学的发展,今年本市将开展第六届“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活动。评审原则、范围、条件及申报程序等按照《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见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为使评审活动更能体现本市的临床医学水平,现对第六届“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本次工作以成果项目作为申报、评审对象,并按医疗水平、社会效益、贡献大小,设立临床医疗成果奖25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8项。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临床医疗成果奖申报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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