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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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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9
【实施日期】 2005-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
(穗府办〔2005〕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公安、规划、城管、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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